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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家三方公司签的合同,在一家公司是综合工时制上班,按该公司的排班上班,该公司有要求每月166个工时,但是我们实际的排班工时达不到该工时,可是我们都是按照排班系统上的班,并没有请假,并且当时应聘签合同时三方人事都没有强调过166的工时概念,可是发工资时就不算全勤发工资,这种情况符合劳动法吗?这种算是违反合同吗?

其他 2018-01-15 1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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