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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租凭赁方签定了租房协议,在合同中有如下规定(甲方是我出租人,乙方是承租人):乙方如要续租,需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下一期房租金。乙方租赁期过未与甲方再签合约不来拿物品,甲方有权视为放弃物有权处理一切物品。现在我不想把房子租给乙方了,并提前一个月用电话通知了他,而且未收下期房租费。如果在租赁期满后,乙方不见了,我可以撬锁入室处理一切物品吗,还有我想问下,我还要有书面告知义务吗,因为合同上只是说乙方租赁期过未与甲方再签合约不来拿物品,甲方有权视为放弃物有权处理一切物品。因为只要不付下期租金,就可以认为乙方已知我不租房了吗。谢谢

诉讼 2011-08-08 12: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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