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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我们是在网上提前预定新疆乌鲁木齐-可可托海-禾木-喀纳斯-五彩滩-魔鬼城5日游,签订旅游合同(合同号:.........)。可可托海景点于2017年10月15日停止运营,我们出团时间是2017年10月22日,途牛国际旅行社和童话假日旅行社未及时通知或告知本人可可托海景点已经停止运营这一事实,(因旅行社不履行本该协助义务)造成二位老人一天、两天连续三天坐8个钟头车程….,结果是(新疆乌鲁木齐-可可托海-禾木-喀纳斯-五彩滩-魔鬼城5日游)新疆三个最美的(可可托海-禾木-喀纳斯)五A级景点一个都没看到,只去一个魔鬼城,四天结束行程。二位老人天天坐车颠簸的凄惨的遭遇(可可托海-禾木-喀纳斯-五彩滩没有玩到)和16308元直接经济损失,是因为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号:........)中第十九条---其他责任:3、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教:我们能否以合同中第十九条---其他责任,要求旅行社承担这一责任,找哪一部门帮助解决问题?赔偿金额如何界定较合理?谢谢!

其他 2018-01-17 12: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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