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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和买方签订居间协议,我们收下1万元定金,协议中约定合同价85万,并约定3天内补足定金至5万元,5日内签订买卖合同,4月12日因为税费的不确定未能签订买卖合同,买方也未补4万定金,4月13日税费确定后买方把4万元定金补交给中介,当晚中介欲将定金交给我们签收,但是我们以违反3日内补足的条款为由拒绝签收,4月14日我们拒绝签订买卖合同,目前欲以88万将房产卖给另一客户。现在买方以我们不在5日内签订买卖合同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请问这个过程我们卖方有违约吗,有什么违约责任?买方未在5日内补足5万定金,不是违约在先吗,我们时候可以拒绝返还1万元定金?

诉讼 2009-04-15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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