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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注册了一家公司(现正在办结业手续),并以公司名义向汽车销售4S店销售一款深圳一厂家生产的汽车防盗系统,该系统随产品附送一份产品责任险,现有客户安装产品后因车主本人使用不当防盗手柄放在车上令到车辆被偷,违反了保险合同上的理赔条款,现保险公司初步定性是不赔偿,如果是真的不赔偿的话,我公司和个人要负责任吗?请给予解答,谢谢。

其他 2011-08-11 13: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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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您所陈述的情况,我们认为不需要。因为贵司只是一个产品销售商,本次的事件发生不属于产品责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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