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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这段时间也参考了很多有关劳动法规,我具体情况是:从2010年5月份工作到现在2011年8月一直未签订合同,从2010年11月才开始缴纳社保,是按照2000的基数缴纳的。除了11月份开始的社保凭据以外,但未保留在此工作的证据。如工资条,上班又不需要打卡。 众所周知,发工资领钱的时候肯定会签字的,刚开始每次发工资的时候都会签字一式三联的工资收据,但是只是头两个月给了复印件,当时也留着没啥用就顺手就丢了。后面都不给复印联了,因为当时在工作,担心追问的话,对工作不利。所以没有问为何不给复印件。这个事情,我怀疑公司在这个事情上是刻意的留了一手,具体到底是什么目的,我也不清楚。 第一种情况:若从2010年6月起:即工作的第二个月工作起算双倍工资 A 从2010年6月份开始,到2011年8月份共计15个月或者按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一是: 3300*15=49500元。 或者 二是: 3300*11=36300元。 B 满了一年零四个月,补偿1个半月的工资补偿。3300*1.5=4950元 C 2010年5月到2010年10月,6个月的社保 D: 总计16个月,但事实上社保按2000基数支付的差价。 总额:A+B=54450或者41250元然后+C+D(暂不清楚多少) 第二种:若拿不到从5月份开始工作的证据,而且公司不承认,我就从2010年11月份缴纳社保的时候,开始计算我入工的时间 A 从2010年11月份 开始,到2011年8月份共计10个月的双倍工资。3300*10=33000元 B 赔1个月的工资补偿。3300 C:总计10个月,但事实上社保却按2000基数支付的差价。总额:A+B=44300然后+C暂不清楚多少) 第三种:从2011年5月开始算双倍工资若是按从用工之日起,虽然满一年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事实上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依法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2011年4月底)也应该罚四个月双倍。 A:3300*4=13200元 B:一个半月的赔偿:3300*1.5=4950 C:010年5月到2010年10月,6个月的社保。 D:总计16个月实际工资3300,但事实上社保按2000支付的差价。总额:A+B=18150然后+C+D暂不清楚多少 以上工资赔偿与补偿是按实发工资计算。请问哪种赔偿的胜诉率高呢?

其他 2011-08-08 2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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