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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从2017年4月19日通过二手房公司全款买的一套住房。今天热力公司来收暖气费,让我把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之间的暖气费(应缴1932元,至今的滞纳金1739元)补交了。但是在这期间我们不是这套房子的所有人,也未享受采暖。给房产公司打电话,说这期间房屋是毛墙毛地未装修不应该供暖的,但热力公司说供暖了。具体是否供暖本人并不清楚。想知道这笔费用到底由谁来承担?是我本人承担?还是房产公司承担?还是原房屋所有人承担?购房合同上有一条写:交房之日前采暖费由卖方承担,交房之日后由买方承担。

其他 2018-01-19 0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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