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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无约定,交房时物业公司(都知道是开发商设立的,但业主没有证据证明其关系)在收房通知单上让业主交纳“住宅契税,房产证工本费,登记费,房产证他项权证费”并注明这些都是代税务局,和房管所收取。 还有物业收取的水电费均高于当地标准,是否侵犯业主利益,据说是有公摊?我的想法是:物业公司本来就单独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应该按政府定价收取,至于公摊部分,应该在公摊水电量出来之后,摊给住户,且按政府定价收取,不知道我的想法对不对? 我想请律师帮我讨个说法,请律师留个联系方式。

消费者维权 2012-01-03 1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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