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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成都地区的拆迁过渡费是怎么计算的依据法律的哪一条。我的住房在2012年1月被拆迁同拆迁办和开发商签定了房屋拆迁安置还房协议,协议规定甲方以书面形式通和乙方搬迁时间,乙方搬迁完毕后第二日起开始计算过渡费,过度时间暂定为2年,乙方搬迁完毕后甲方随即预付1年过渡费,满1年后提前15日支付过渡费。超过24个月后交房,再超出6个月,在原基础上按国家规定支付超过月份的过渡费。到2018年1月才交房,超过24个月交房,这超过的4年过渡费是否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双倍给付?依据法律的哪条规定?

拆迁补偿 2018-01-21 0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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