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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在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中执行《嫩江县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而不执行 《嫩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嫩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嫩政发[2008]74号(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文件,其中有优惠政策:(二)拆迁安置优惠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我拆迁的是商服房,请问各位律师,我可否申请执行这个政策?现已给我下达行政裁决书,审理终结,执行一平方还0.7平方的政策,请你们帮我拿个主意,谢谢!

调解 2009-04-17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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