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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行(中介)买了一个二手车,开了一天车发现车和车行所说的有出入,车行同意退车,然后第二天去退车,车行又反侮不退,我开车去了西藏,一路上车出了些状况,我修车花了几万元,回到深圳找车行处理此事,没有处理,现在车主(民事诉讼)我不和他过户。

其他 2018-07-02 12: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在律师帮助下处理。如果需要可以联系我。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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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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