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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一家子公司投资建厂,建设工程竣工后按国资委内控制度的规定,聘请第三方造价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项目的决算审核,之后,子公司按工程审核报告支付了工程款,不久,企业母公司在审核投资预算执行中发现,审计公司在项目审核中有失职、赎职行为,误导了子公司支付工程款,有可能造成国资损失,为此,企业向审计公司提出要求复审,尽快自纠,向施工企业追回失误所误计的工程款,审计公司不予理睬,为此,企业是按《刑法》第三节的案例类型向公安经侦报案?还是依《民法》走损害赔偿诉讼?请律师指导。

其他 2018-01-25 2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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