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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法人单独签署租赁合同和与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有什么区别?

其他 2018-10-18 03:3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 首先,就您的问题我们为您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这个区别就在租金是否能即时足额支付。因为个人与公司的支付能力是不同的。 其次,还需向您询问一些案件的具体信息。请问法人是要自己租还是代表公司租?是租赁厂房吗?有没有设备也要租赁?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我现在方便详谈,请您直接来电说说这些情况,我结合这些,给你更好的建议。
  • 实践中主要考虑用途,法定代表人行为可以直接将效力归于公司,如果没有公司盖章形式上有瑕疵。
  • 您好,公司法人如果有公司盖章文件授权,效果和公司签署是一致的
  • 一般问题不大
  • 1、租房合同一般是房客承租人跟房屋产权人即房东签订。如果房东授权委托中介也行。
    2、《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与房东签订时,应查看产权证真伪及房东身份证,以确定出租人有处分权。
    4、与中介签订的,中介的授权委托必须经公证。
  •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人(甲方):_____
    承租人(乙方):
    证件编号:_______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期限......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第四条转租......
    第五条合同解除......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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