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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妻子2012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虽然离婚是妻子提出的,但是因为心软,出于为她的生活考虑,离婚协议书里,我没要求妻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并且答应分五年支付妻子十二万元生活费。2013年,2014年分两次给过妻子四万五千元,现在妻子就剩下未支付给她的钱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我觉得我根本没有继续支付给她钱款的理由,我是都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她的申请?或者中止当初的离婚协议?

离婚 2018-02-02 1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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