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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的妻子是一名集资协议工。她于1987年集资招进位于南川的原国有企业涪陵纺织印染厂,并于19989年9月与该厂签订了集资招工协议,1990年12月经南川县公证处公证,公证员是“吴永华”,公证号为:(90)南证字第1740号。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进厂经过考用期以后的一切福利待遇按照厂的规定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不分亲疏,秉公办事。”试用期定为三个月,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南川县劳动局、公证处各一份。” 我的妻子自从1987年进入该厂工作,一直工作到2002年该厂破产。破产时,该厂单方面一次性违规清退了集资工的养老保险个人所缴部分804元。当时由于我们对企业所有职工都应缴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不清楚……就这样,我们集资工的个人养老保险就断送了。 尊敬的律师你好!我们真诚地向各位求助,希望能得尽早到你们的回复。就此搁笔,静候回复。谢谢!

调解 2011-08-24 15: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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