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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一块地被征用,一次性补偿70年的土地补偿款(以后转为国有),土地补偿款于2008年11月分到我村账上,当时我村没有村长,所以当时没有分配。后来于2009年3月选举出村长。4月拟出方案,其中一条“土地补偿款冻结日定为2008年11月(在这日期之前的孩子可得到分配补偿,之后的孩子没有补偿,我的孩子出生日为2009年1月(3月上的户口,没拟出方案之前)所以没被列在补偿范围,请问我村的做法对吗?因为我是嫁进的媳妇没有分到地,所以也没有补偿,谢谢 各位的帮助!

仲裁 2009-04-21 1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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