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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某某办卡时由于对方违约发生分歧,某某店长言语辱骂我,然后我生气了扔了一本本子打到她,她马上倒地说起不来然后报警。办案的A民警说这个人已经是半年以来第三次了,明摆着碰瓷(民警原话)。现在验伤报告说连轻微伤都不构成,进入民事调解。但调解的B警察受了对方的好处,让我们赔偿2000元店长的全勤奖奖金,否则就要拘留,还威胁说“拘留会留下案底对你女儿有影响”,“验伤嘛想验出点什么也是可疑的”,有点威胁验伤报告作假的意思。所以想咨询律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话,我们该不该付对方2000元的全勤奖?以及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刑事辩护 2019-02-20 02: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该,赔偿的是合理损失,如果没伤不影响上班。如果仅仅是这样,公安机关不该处以拘留。
  • 你好,可以不予理会的
  • 关于律师什么情况受处罚的情况包括多种,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比如说:律师家暴被处罚,如果因为家暴行为导致犯罪,则会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二、法律依据:《律师法》(2012修正)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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