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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4月在西安一所货运信息部调到西安到哈蜜三道岭的货(一辆水罐车),当时于信息部签合同是货到付运费,共计14000元,但我车把货拉到目地地时,货主只付12000元,,货主强行要开走水罐车,我与货主发生了口角,我正在路边打电话与西安信息部沟通时,货主强行把水罐车开动并压到我腿上停留一分多钟,使我受伤住院,经交警认定,(货主驾驶无牌水罐车在明知开动车辆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而开动车辆,致使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对方负全部责任。) 我想知道交通事故认定合不合理,和我怎么样理赔,事故方有没有刑事责任,此次事故致使我自已的汽车无法运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事帮方有没有理赔?

国家赔偿 2009-04-18 05: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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