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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工头因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在偶然机会认识陈四,陈四因自家准备修建房子正在寻包工队,陈四便在自己一个朋友那里为杨工头牵线,杨工头在陈四朋友那里借了十万元,说好三个月归还连本带利,陈四在但保书上签字,前题是杨工头为陈四修建房屋,后来杨工头竞标失败,在大概借钱一个月后不见踪影,同时陈四还知道杨工头不只借了一家的钱,大概五、六家,共计一百万,请问陈四在这一事件中应付什么责任,该怎样追回杨工头所借的钱,应走什么法律途径,请专家给于解答,谢谢

其他 2011-08-13 2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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