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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02年10月进公司,09年4月公司搬家,未出本市,公司名称变更,但主体及生产产品不变,先前08年6月签的是新公司的合同,一年一签,11年6月签的无固定期合同,新公司合同与旧公司合同法人签章一样,11年8月公司减员增效,被无过错辞退,这种情况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吗?补偿金是从02年算还是从08年算??具体能有几个月的赔偿?

改制重组 2011-08-14 14: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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