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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前二十年前哥俩分家,我家分的老头,老二分的老太太。老头分家四年后患癌去世,我家安葬。老太太一直身体健康到现在,如今老太太85岁了干什么大不如前而且体弱多病开始。老二现在要求一家一家供养,当初有分家协议,舅舅给分的,我们安葬了老头,老太太我们按协议我家不该供养老太太了。老二提出我们每月要给老太太生活费,我和儿子我们认为我们该尽的责任已经尽了,老太太就该老二自己负责到底。老二说我们不管他也不管,这事闹到法院我们当初的分家协议有效吗?

其他 2020-12-04 03:0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对于其中违反公序良俗的赡养义务可能会认定无效
  • 是具有效力的
  •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没有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分家折产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 四 ) 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证人姓名;
      ( 六 ) 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 七 ) 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你好;可以起诉看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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