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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是教师,他的工资关系已经转出原单位,但是他们学校却没有去县财政把他的工资表撤销,所以他的工资一直发着。 学校一直压着他的工资四个月,我们得到消息后去问情况,教办主任模模糊糊承认有这么回事,并且明知故问的说:你们的称工资关系转走没有?我们也没有回答,章就是他盖的,他会不知道?在校会计那里,最后把工资给了我们。 现在教育局不知道怎么知道了这事,追究学校的责任,学校要求我们退还工资后,理顺工资关系,说工资关系还在学校,不退钱教育局就要终止外调关系,并且按在职不在岗处理,开除公职。我去教育局问,我们的工资关系到底在哪里,负责人也说没有走,我说我把回执证明放到她的办公桌上了,因为她当时出去了,她的同办公室的股长交代我放的。她说没有见,那我就说不清了。我给教办主任打电话,问他说你不知道我们的工资关系已经转走了,章你也盖了,他说他不知道他盖的是工资关系,可笑吧。 现在他们都在问我们追要工资,我们答应退还。 我想问:这里面牵涉到了什么责任,我们是按照正规手续办理的,并且已经在新单位入编,如果我们不退还或者延期退还,会有什么后果,会影响到新工作吗?

教育 2020-02-19 07: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事业单位人员判定管制应当会开除公职。
      1、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54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员工与企业系劳动合同关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法》只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私人公司一般录用员工也签合同,若签有合同不能随使辞退工人,否则的话可以拿着合同去劳动局。除非在这公司干工作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经过几次培训也未达标的,可以辞退。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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