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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6月在**厂经朋友介绍现金支付买了一套二手房子,他说2009年9月给我过户,当时他说房屋已经出租了出去,但是可退还我半年租金,当时他一直说出租人不在本地,我一直没有看到房子,只是在外面看了一下,可到了9月,他又说这是集资房子,惠丰厂子里要一个一个办,得排队,让我再等一等 ,可是当我2010年去看房子时别人已经在装修了,后来一打听,原来房子根本不是那个人的,我拿着合同去找那个人,那人却把合同给撕了,给我打了一张现金欠条,可是钱却一直拖着不给,一直拖欠着,由于当时介绍人是个朋友也就一直没有报案,我想知道他这属于诈骗吗?我应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1-08-16 23:0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金额达到起刑点的,就是诈骗。诈骗同时也是民事欺诈行为。严重的欺诈构成诈骗。现在有欠条,可以起诉其,要求其还钱。如果公安审查认为构成诈骗罪的,当然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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