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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6日17时34分由我申请经汉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执法人员监督将案中证物氨酚待因片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在汉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准字:H10880007、批号:061201、生产日期:06年11月27日,有效期:2009年10月,国药集团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质量是合格的。)而汉寿县人民法院多次到汉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听劝阻也不通知封存人到场,强行拆封消废。汉寿县人民法院是对汉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不信任还是另有目地?

案件执行 2009-04-20 0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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