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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在12月16日签订了拆迁协议,协议上说,协议生效日起三个月内发放安置拆迁款,第二年1月3日,动迁组贴出布告【选择非实物安置并于1月14日前搬离房屋且完成交房手续的,于2月14日前发放补偿款】并按有公章,但是由于有一批人是指定承租人等手续复杂,并未在2月14日前发放补偿款,本人认为,此公告带有印章,是一份安置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于任何原因造成的不安时发放补偿款都是动迁组的违约,因为布告上并未标明特殊情况除外等字样。

拆迁补偿 2018-03-07 0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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