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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这几条是否任然有效,后来有没有相关规定修改或取消

外商投资 2011-08-16 18:2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感谢提问! 到目前为止,此暂行规定还没有被直接修改,但后来又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及《商务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可能会导致审批级别和条件有所变化,敬请留意。
  • 仍然有效,没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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