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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6日8时26分,张某某驾驶牌号为某某某某中型箱式货车倒车时与李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上海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为,李某某L1椎体压缩性骨折,致腰部活动度丧失17%,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肇事车辆于A财险东莞分公司被投了保险。李某某起诉赔偿。原审中,A财险东莞分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员会以“不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重新鉴定)规定”为由不市受理。请问:在该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应该包括哪些费用?

仲裁 2018-03-09 10:3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一般不予重新鉴定是法院决定的,如果法院同意了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鉴定委员会认为不予受理,法院如果坚持还是可以换其他的鉴定所的。如果法院不再委托重新鉴定,那就采用第一次的鉴定结论。赔偿项目中有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车辆投保了保险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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