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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上班期间,被人用椅子砸在鼻上,导致鼻子呈开放性骨折,鼻粱上呈“人”字型的两道疤痕,大约11公分,鼻中膈弯曲,鼻子外观看起有点歪,牙齿掉了一颗,牙龈撕裂.共住了25天医院,期间我公司为我支付了一万元的医药费及生活费。关于鼻子的整形手术及鼻中膈手术要等半年以后才能作.现只作了临时的轻伤鉴定,重伤鉴定要于三个月后才能作。这期间凶手已作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是“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派出所的民警说,凶手现年26岁,家里很穷,只有父母及妹妹,其妹在外地上学,户口是迁了出去的,居住的房子只有40来平米,父亲是矿上的一名退休职工,每月有将近1000元的工资,全家就靠这点工资来生活。 请问尊敬的律师,我这伤属于重伤吗?凶手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可否向他的监护人提出我的各项损失及费用(误工费及今后的整形费用)?应该是多少?但他的监护人没有这个赔偿能力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09-04-20 13:3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鉴定为轻伤,公安局就可以刑事立案,是否属于重伤需要你治疗完毕后再由公安鉴定科出具鉴定结论.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看他伤害你时是否处于意识失控状态,这也需要鉴定,可以向他监护人索赔.具体数额要看你的伤情,具体项目是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不与刑事案子一起处理的话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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