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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与其他六兄弟姐妹获得外婆留下的房产,并获得其中的七分之一的住宅(房产证确定这一事实)。在1999年房产被开发商征用了,当时我妈妈的房产被确认为商铺且答应在2002年原址回迁。于同年我妈妈与其他兄弟姐妹到公证处签署了析产协议,开发商也是严格按析产协议定期发放停业补偿金,原地契在征用后便在房产部门登记取消。不幸的是该开发商资金短缺导致房屋难尾,我们不得不放弃回迁以货币补偿取代回迁。2007年开发商把七兄弟姐妹的货币补偿划拨到其中一委托人,该委托人私自按七分之一的原则分配该赔偿款。 需要咨询探讨的问题: 1. 到底该房产属于共有财产还是属于按析产所确定性质分配的财产? 2. 我们应该向委托人追讨款项还是向所有共有人追讨呢?

其他 2009-04-21 17: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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