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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7年春怀上二胎,四五月份因身体不适经常请假,5月份我有申请辞职,但老板没批,让我每天上半天,到了5月30号身体不适需长期卧床休息,自6月份同公司请了长假,当时公司说停薪留职,社保要自费,因为村里可以买我就转回村买社保了,11月份生小孩,春节前公司人事和副总都有打电话问我是不是确定3月1日上班,3月12日下午老板同我说让我明天不用来上班,放二三个月假,给时间他整顿好公司人员再通知我上班。3月13日开始我就没去上班,13日副总打电话给我说老板有意不要你上班,介于铺乳期不方便炒你,你来公司申请17年6月辞职,今年3月再λ职公司另外公司帮你买社保再解聘之后你就可以申请领失业金了。

其他 2020-06-24 09: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自己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法律规定公司必要给员工买社保,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购买,不够买可以进行举报
  • 公司未给购买社保,如果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如果是员工自己离职或辞职,则无法要求经济补偿和失业金的。但如果公司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保或拖欠克扣工资,则公司存在法定过错,自己不要主动辞职,可依法委托律师指导下被迫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年终奖金、 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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