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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在3月份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子,并且在三月份下了5万的订金,那时候就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其中有一项内容是“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若违约不出售上述房屋,甲方除应返还乙方的保证金外,另向乙方支付双倍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乙方违约终止购房或在2011年10月31日前未完成过户手续,甲方则不退还乙方保证金。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3、非甲乙双方放弃交易买卖,而是由于天灾或战争造成无法交易,甲方需退还保证金。” 甲方就代表卖家,我们是乙方,我跟我老公都是首次买房,由于现在房子 *** 很紧张,我们通过内部知道很多银行贷款都不审批,因为我老公到10月份户口签下来江门这边,我们签协议就是等到10月份过户,假如银行不审批贷款,我们之前前前后后给了10万的押金,那按照合同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我们该怎么办,这钱能要回来吗? 谢谢!

其他 2011-08-17 2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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