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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律师的浏览。2018年2月1日,我们组长通过微信告知本人第二天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天回到公司,我们组长用我手机在纷享销客上操作了一通,应该是提交辞呈什么的。我向公司领导询问离职原因,被告知是业绩考核不达标,予以淘汰,并发了一份公司业绩考核淘汰的标准给我。公司业绩考核淘汰制度是以季度为单位的,也就是理应在3,6,9,12月才会统计。当时才2月1日,我觉得这个有问题,之后就没有在任何纸质文件上签过字。到了第二天2月2日,公司宣布广州这边的销售业务取消。我不知道是不是总部早有打算将广州分部这边取消为了避免赔偿金所以无故辞退的。但是总体理由(季度业绩考核不达标)一定是不成立的。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维权?如何维?再次感谢各位律师。

其他 2020-03-18 05:31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您收集好证据向当地劳动局投诉或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可请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 您好,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 无故辞退有赔偿吗?赔偿多少呢?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辞退劳动者,违法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违法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违法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公司没有合法理由(无故)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只有一项赔偿,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您好,公司无故辞退您,您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 如果单位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可能构成非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或者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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