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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9年以合同制工人身份进入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但当时是以这家行政事业单位下边的一家下属公司签定了六年合同,身份是合同制工人,有当地劳动局认可的印章,但在2003年时,单位要与这一下属单位脱勾,也没有通知我们本人,只是过后让我们与本单位另一事业单位签定了一份事业用工合同,后2005年又续签了一次至今,工资一至都是600元。现在单位以我是合同工为理由,工资几年内没加一分。领导说我本来就是以临时工的身份进去的,我不知道我要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单位人事档案中也没有我们当时进单位的批复,上层领导签字的文件都没有,我清楚的记得是有的,不知道到哪儿去了。前任领导也承认有这些资料。现在我没凭没据,不知道怎么办为好。

调解 2009-04-21 19: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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