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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疾病,一方想离婚怎么办?
您好,因为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这边需进一步与您沟通,本所具备案件丰富的处理经验。
四川川恒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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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你好,这个没有具体的数额规定,双方可以协商。一般来说,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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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写没有共同债务 但婚前男方有债务是在女方不知情况下贷的款 这个怎么弄
你好,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
周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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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问一下 男朋友出轨 我将他的部分聊天记录整理成了PDF 想发到群里 设置违法的吗
您好,麻烦具体说一下情况,这边可以协助处理。
周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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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虐待罪请律师要多少钱
你好,方便讲的更详细一点吗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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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父亲偷偷背着我去做亲子鉴定,我可以去医院查询结果吗
您好,可以协助处理的,现在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周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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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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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男朋友谈恋爱的时候,分手后,他要求我归还。我不归还是违法的吗?
你好,我和男朋友谈恋爱的时候,他给了我一枚五千戒指。分手后,他要求我归还。我不归还是违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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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拆迁安置财产离婚分割纠纷
担。事实与理由:赵某与梁某于2019年7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丰台区A号北房间系双方于2008年申请的公租房,2018年该房屋经丰台区腾退拆迁后获得相应拆迁补偿。赵某认为该房屋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补偿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梁某辩称,不同意赵某诉讼请求。双方离婚时约定A号房屋归梁某使用,婚内取得的位于大兴区的房屋归赵某所有,现拆迁腾退取得的安置房屋亦应归梁某所有。不同意承担诉讼费。法院查明赵某与梁某于1995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2019年7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位于A号北房一间原由赵某之父赵某才承租,2008年承租人变更为梁某,后该房屋的承租人一直为梁某。2017年10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某单位(甲方)与梁某(乙方)签订《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被搬迁房屋地址为丰台区A号,直管公房,评估价款为177589元,奖励费合计138456元,总计509746元。梁某选购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68.21平方米,总购房款481700元。梁某按照每月4200元领取临时安置费共计201600元。2019年7月24日,梁某(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就甲、乙双方之间离婚纠纷达成如下协议:1.位于大兴区一号房屋归乙方所有,位于丰台区二号房屋,甲乙双方一致认可归子女所有,回迁房(正在建设中,预计2020年交房)归甲方使用、所有。2019年7月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梁某与赵某离婚;二、位于大兴区一号房屋归赵某所有(已履行),;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由梁某负责偿还,赵某于2019年8月15日前给付梁某430000元;四、梁某、赵某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已履行)。裁判结果一、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114823元。二、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本案中,位于丰台区A号北房原由赵某之父赵某才承租,后在梁某与赵某婚内变更为由梁某承租,该房屋拆迁腾退后所获补偿应为梁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与梁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回迁房归梁某使用、所有,但未就拆迁补偿中的其余部分予以约定,故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总款扣除安置房购房款后的款项,应属于梁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分。另,按双方协议约定,所购安置房屋应归梁某所有,待房屋交付后应登记在梁某名下。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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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多份内容相冲突遗嘱以哪份为准
林某凡在洛阳市房屋拆迁款所确定的162962.2元中的份额予以
继承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7日,被
继承
人林某凡在北京去世。被
继承
人林某凡1965年与被告蔡某文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林某凡再婚前与赵某丽共同生育3个孩子,女儿林某1959年8月1日出生;长子林某聪1962年9月11日出生,2015年10月4日去世:次子林某仁1965年1月5日生,1965年12月被迫送给周某刚、齐某洁夫妇,户口登记名为周某,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被告蔡某文再婚前于1959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儿蔡某娟,蔡某娟户籍始终跟随爷爷蔡某贤,未与林某凡共同生活。林某凡、蔡某文再婚后,1968年3月4日生育小儿子林某浩。自林某凡与蔡某文结婚后,夫妻基本在洛阳市工作和生活,1983年蔡某文调回北京。林某凡1986年退休,1991年户口转北京,此后多年北京、洛阳两地居住。在此期间,我对林某凡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2020年8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被告辩称被告周某辩称,我认为我对生父的财产有
继承
权,林某凡是我的生父,我母亲死后我被送养到老高家,我被抱养没有手续,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我养父母目前都去世了,我和养父母一起生活在东北,我的养父母除了我以外,还有一个抱养的女儿是我姐姐,养父母死后他们遗产都给了我,我
继承
了养父母的遗产,林某凡是我父亲,我目前没有明确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据,林某仁这个名字没有户籍等的记录。被告蔡某娟辩称,我与被
继承
人林某凡是继父与继女的关系,1965年12月18日,我的母亲蔡某文和林某凡登记结婚,均是再婚,当时我6岁,曾随母亲在六洛阳生活过,也常往返于北京和洛阳两地,已与被
继承
人林某凡形成了有抚养教育义务的继子女关系。北京房产属于林某凡份额的,他生前立有遗嘱。洛阳房产拆迁补偿款,经法庭裁定现有林某凡份额16多万元,应按照法定
继承
予以执行。对林某浩手中的自书遗嘱,我对他的真实性表示质疑。原告打骂被
继承
人和蔡某文,并进行了报警,属于遗弃被
继承
人,虐待被
继承
人情节严重,应取消原告的
继承
权。被告林某浩、蔡某文辩称,涉案法定
继承
人只有蔡某文、林某浩、蔡某娟、林某四人,没有周某。周某与我们没有往来,也从未照顾过林某凡,周某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他与林某凡存在亲子关系,照片不足为证,村委会的证明不足为证。退一步说,即使周某真是林某凡的亲生儿子,按照他在庭审中陈述,他在几个月大就送养给了他人,与他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已经
继承
了养父母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林某凡与周某之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其已经
继承
了父母的遗产,所以他没有权利再
继承
生父林某凡遗产的权利。1965年,林某凡与蔡某文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为林某浩,蔡某娟当时未成年,跟随蔡某文生活,所以林某凡与蔡某娟形成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蔡某娟是法定
继承
人。本案应按自书遗嘱
继承
处理,不应该按法定
继承
处理;另外,自书遗嘱日期在后,效力优先日期在先的公证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林某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林某有丧失法定
继承
权情形,不应再
继承
林某凡的遗产。林某凡生前,林某多次殴打辱骂过亲生父亲林某凡,多年来,林某在经济能力很优越情况下,不照顾不赡养老人,其行为达到遗弃的标准。自2015年开始,林某与林某凡之间打了多起官司,导致老人身心疲惫。蔡某文应该多分遗产,林某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抚恤金应当分给年老多病的蔡某文,不应当再分给其他
继承
人。蔡某文照顾林某凡生活起居,同他一起生活。蔡某文年老多病,应当多分遗产。林某浩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子女中是林某浩为老人养老送终,从2015年11月起,一直是林某浩一个人照顾林某凡看病,林某凡住院一直是林某浩一个人跑前跑后,没有其他子女在医院为林某浩分担。林某浩曾经协助警察勇抓歹徒,属于见义勇为,被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肢体残疾,属于残疾人应当予以照顾,考虑多分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对被
继承
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同被
继承
人一起生活,林某浩符合此规定,故应当多分遗产,请法庭予以考虑。法院查明林某凡与赵某丽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两人,分别为长女林某,长子林某聪。赵某丽于1965年5月死亡,林某凡与蔡某文于1965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二人于1968年3月4日生有一子林某浩,林某聪于2015年10月4日去世,生前离异,无子女。2020年6月17日林某凡死亡。诉讼中,蔡某娟申请作为
继承
人参加诉讼,并提交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证明信和公证书。针对周某的主体资格,其提交证明一份,上载:“周某(原名林某仁)……生父:林某凡……2020年6月17日因病去世;生母:赵某丽,1965年去世。养父:周某刚……于2004年3月11日去世。养母:齐某洁……于2019年8月23日去世。经查周某系林某凡和赵某丽的亲生儿子,赵某丽在周某不到一岁去世,因孩子多家庭生活困难,无奈的林某凡经人介绍在1965年11月将一岁多的周某送给了周某刚一家。此后周某一直生活在高家,但和林某凡一家一直有亲戚来往。”经本院询问,周某认为其与周某刚和齐某洁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
继承
了周某刚和齐某洁的遗产,并表示无法提供明确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据,林某仁这个名字没有户籍登记的记录。公证书上载:“申请人:林某凡,现住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与妻子蔡某文是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产一套的产权所有人。我自愿立此遗嘱: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留给我的女儿蔡某娟(个人)、儿子林某浩(个人)二人共同
继承
,他人不得干涉。2018年2月28日林某凡自书遗嘱一份,上载:林某凡遗嘱立遗嘱人林某凡,1、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系我与妻子蔡某文共同财产,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属于我所有,我的次子林某浩。该房屋一半产权全部由次子林某浩
继承
。又:坐落于洛阳市房改房一套,该房是我与妻子蔡某文夫妻共同所有。2015年10月4日我的长子林某聪去世。2015年11月4日林某要求我将该房产赠与给林某,我在悲痛之中同意赠与林某。在办理过户时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房产买卖价款为110元,系名为房产买卖合同实为房产赠与合同。林某得到我赠与的房产后,对我的态度转变,林某不对我尽赡养义务,且无理阻止我依法领取我长子林某聪去世后的抚恤金。并对我车人进行人身打骂伤害。2016年10月20日我到洛阳市法院起诉,要求撤销2015年11月4日,我与林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如果我能胜诉,将来房产过户给我名下,该房屋属于我的产权全部有我的次子林某浩
继承
。下有林某凡的签字和手印按捺。原告和被告蔡某娟、周某均认可该自书遗嘱是林某凡的笔迹。原告和被告周某不认可遗嘱的内容,其认为不是林某凡的真实表示,是被蔡某文控制指导让林某凡写的,该自书遗嘱并无每页签字,反映的订立过程不真实,遗嘱是在公证遗嘱后20天写的,当时老人表示过不做更改,之后的遗嘱是无效的,我们对遗嘱书写的时间、环境和保管有异议;被告蔡某娟对内容有疑惑,和公证遗嘱矛盾,可能是被指使写的,这个遗嘱其不知道,其不确定是否林某凡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蔡某文认可该遗嘱。坐落于北京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蔡某文名下,双方一致认可其为林某凡和蔡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一致认可无论房屋如何分割,不申请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按份分割,并相互协助办理过户。2020年4月21日林某凡、蔡某文诉林某合同纠纷,要求林某返还原告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拆迁补偿款51万元。C号判决书中认定以下事实:三、2015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林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林某凡名下位于洛阳市二号房产以11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林某缴纳了相关税费共计1713.64元后,取得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原告蔡某文起诉要求判决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林某凡与林某2015年11月4日签订的关于洛阳市二号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后上述房屋因依法征收,林某取得拆迁款,河南省洛阳市法院以C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某返还林某凡和蔡某文房屋拆迁款325904.37元,后蔡某文和林某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林某凡死亡,林某浩和蔡某娟作为法定
继承
人参加诉讼,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林某凡在本案上诉期间去世,其在本案中应得的财产162962.2元成为遗产,应得按照相关规定另行解决。林某应当向蔡某文支付房屋拆迁款162962.2元,并判决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法院C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林某返还蔡某文房屋拆迁款162962.2元。上述房屋拆迁款162962.2元现在林某处。为证明林某打骂林某凡,不履行赡养义务,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林某浩提交通知、道歉信和视频,并申请调取报警记录,蔡某文和蔡某娟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林某和周某对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并认为书写的内容不符合常理,报警那次是因为林某的弟弟死亡情绪不稳定,精神异常,并提交病历予以证明,周某认可病历,林某浩、蔡某娟和蔡某文表示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认可证明目的。为证明林某浩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林某浩提交林某凡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缴费记录、照片等,蔡某文和蔡某娟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林某和周某对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并认为仅是部分时间段的病历,且林某凡的花销是实报实销的。为证明林某浩垫付丧葬费,林某浩提交殡仪服务费用票据、墓地费用、护工费用和餐饮费用,蔡某文和蔡某娟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林某和周某对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并认为墓地的费用有异议。为证明蔡某文高龄且有病,要求多分抚恤金,蔡某文提交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林某浩和蔡某娟认可,林某和周某对有原件的真实性认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但是认为蔡某文有病是真的。裁判结果一、被告蔡某文名下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其中50%归被告蔡某文所有,被告林某浩和蔡某娟
继承
各
继承
25%,原告林某、被告蔡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被告林某浩和蔡某娟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林某凡拆迁款162962.2元由原告林某
继承
,原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蔡某文40000元、被告蔡某娟40000元、被告林某浩42962.2元;三、驳回被告周某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继承
从被
继承
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
开始后,按照法定
继承
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
继承
或者遗赠办理。关于
继承
人,周某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林某凡的
继承
人,且周某认可其与周某刚和齐某洁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
继承
了周某刚和齐某洁的遗产,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并未追加周某为
继承
人,故周某并非林某凡的
继承
人;蔡某娟系林某凡的继子女,林某凡与蔡某文结婚时,蔡某娟未成年,林某凡在公证的询问笔录中表示其与蔡某文负担蔡某娟的抚养费,且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追加蔡某娟为
继承
人,故蔡某娟是林某凡的
继承
人。综上,林某凡的法定
继承
人为蔡某文、林某、林某浩、蔡某娟。关于一号房屋,系林某凡和蔡某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现林某凡死亡,应将蔡某文的一半分出为蔡某文所有,其余为林某凡的遗产依法予以分割,对该房屋的分割,林某凡明确指定由林某浩和蔡某娟共同
继承
上述房屋中其所享有的份额,故法院认为上述遗嘱系被
继承
人林某凡的真实意愿,尊重被
继承
人的意见,由于林某浩和蔡某娟均为同一顺位
继承
人,故各占林某凡房屋份额的50%,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按份共有,并相互协助办理过户,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林某凡2018年2月28日的自书遗嘱,因双方均认可该自书遗嘱是林某凡书写,故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林某、周某和蔡某娟表示该遗嘱并非是林某凡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本案因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中林某凡立有公证遗嘱,故关于一号房屋中林某凡的份额以公证遗嘱为准。关于拆迁款,林某凡在自书遗嘱中对二号房屋的处分作出了表示,但是二号房屋在
继承
开始前发生了拆迁,二号房屋并不存在,林某凡在知晓二号房屋拆迁后,并未对房屋拆迁款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故视为自书遗嘱关于二号房屋部分已撤销,拆迁款按照法定
继承
予以处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林某浩提交的证据以及林某浩所支付的护工费、丧葬费,可以认定林某浩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法院在分割时予以考虑。根据林某凡生前的经济状况,林某浩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故对于其要求林某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由于拆迁款在林某处,故林某应当予以返还。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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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方曾某抚养。2013年因该住宅将面临拆迁
王永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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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单位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及司法解释,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进行详述,并分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1.对于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另外,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犯罪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罚金数额计算及执行对象、法律责任追究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个人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个人犯罪主体通常指自然人,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直接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决定,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个人犯罪: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由行为人本人承担,包括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和财产刑(罚金)。-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由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承担。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即单位犯罪中,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同时面临罚金刑,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自由刑。3.罚金数额计算及执行对象不同-个人犯罪:对个人犯罪的罚金,按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的一定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计算,直接针对犯罪行为人个人财产执行。-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同样按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但执行对象是单位的财产。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按照个人犯罪的罚金计算方法,针对其个人财产执行。4.法律责任追究程序不同-个人犯罪:对个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通常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除了遵循一般刑事案件的程序外,还可能涉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在侦查阶段,可能需要对单位的决策过程、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在起诉阶段,可能需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可能需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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