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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荥阳二电筹建时召收了200多工人去信阳电厂学习,向每个工人收了5000元的培训费。一直到现在,工人逐步认识到5000元的培训费应退还。可厂方说在去信阳学习期间每个工人每月发的120元生活费就是培训费,培训费已退过。后来说已过了十多年了,工人们要求退的培训费已失去法律效力,再说了工人们的收据都不存在了,无法退还培训费。工人们进厂时认为培训费应自己出,没在意保存收据,已过了十多年了,也找不到5000元培训费的收据了。尊敬的律师,厂方的说法对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工人怎样才能要回5000元的培训费?

公司清算 2009-04-21 22: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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