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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买了1套职工家属楼5楼二手房产1400元每平米,手续齐全,产权明确,问题是底层另有一配套柴火间7平方米(每户都有),当时双方口头上默认了使用权,但产权证上无注明,至今已使用4年又4个月,双方一直没有往来。最近以前户主提出要收回柴火间,理由是:柴火间是单位福利,暂借给我使用,现在可以租给我或卖给我要1万4千元。请问他现在是否还具备诉讼主体,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我是否需要付钱给他,多少合适。谢谢,希望针对上述问题有个指导答复

其他 2011-08-31 2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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