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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9月-2011年6月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没签劳动合同,没交社保,从2011年7月至今又把转入劳务公司才给上社保,劳务公司给上的,还在以前的公司工作,只是把我变成了劳务派遣工,公司这样做违法吗?以前公司没给交的社保,公司应该给补缴吗?如公司不给补缴社保,该怎样维权?

其他 2018-03-20 21: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和要求单位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追问】我的工作性质:一天工作固定的,工作做完了就回家,领导同意的,请问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会以这为理由吗,不给休息的时间,我干的工作是生产单位,全年不停产的,
  • 公司应该给补缴社保,建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追问】我的年休假从07年到现在一直没休过,公司也不给补偿,再有我一年下来一天休息的时间也没有,节假日就多给100元,而且是法定节假日,周六日啥补偿也没有,公司应该补偿多少,从07至今
    【回答】如果周六日节假日不休息的话,应该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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