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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讨回外甥输掉的赌资,我朋友几个人叫赌博的人当场拿出两万多钱,并叫他们写下十五万元的欠条,强迫他们按好手印,但我朋友没拿钱,只对他们打了两个耳光,并且强迫印好手印,然后走了。现被定抢窃罪,最近结案了,又加了一个罪名---敲诈勒索罪。那是以前舜某在偷我朋友的塘渣,被我朋友当场抓牢,我朋友叫他写下了二十万元的欠条,后经派出所处理解决。请问以前处理好的事还要 追究吗?

刑事辩护 2011-08-22 1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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