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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初,我被香港公司的北京代表处聘用,跟外企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来香港公司把我调到香港,实际在广州上班,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和香港公司要求我写份离职申请书,解除我跟外企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合同,但我不能证明我是被迫写的那份离职申请。随后跟香港公司签订了2次雇佣合同,今年第二次合同到期,公司通知我不再聘用我,试问,外企人力公司解除跟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我与香港注册的香港公司在港签订了雇佣合同,被派往广州的办事处工作,实际大部分是在广州的家里上班,我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3、《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否包括《劳动合同法》? 请你白忙之中解答我的问题,方便的话发邮件给我,你回复后我将联络你,谢谢!

其他 2011-08-18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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