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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企业内退职工,多年来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既:“内退职工内退后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各项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及储蓄性养老保险待遇同在岗职工” 为我们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是把以内退前的工资为基数标准,按企业的单方意愿,改为按职工退养后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我们是否可以就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企业履行合同? 我们已咨询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答复是我们的仲裁申诉不予受理。理由是他们只管企业是否给你缴纳了社会保险,至于缴多缴少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 请问,劳动仲裁部门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们怎么做才能要求企业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09-04-22 0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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