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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强行让我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国企正式在册员工,97年上班,2009年3月签订第二次合同时,已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3年,本人主张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一把手说签订3年的合同,不签就解除劳动关系,说这是单位制度,当时本人患大病刚上班不久,无奈我签了字;事后我知道有人签订5年,有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本人认为这种制度违法,有胁迫,趁人之危,亦有欺骗,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09.03.01---2012.02.28.请问主张双倍工资有没有时效,鉴于此种情况,我能否主张双倍工资?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其他 2011-08-19 19:26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是有诉讼时效的,时效从2010年3月与你09年3月签合同的日期相应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为一年。现在已经超过时效
  • 根据你所述情况,你主张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 至于你所说的单位强迫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事,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胁迫事实的存在,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不能要求双倍工资,你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签订的合同,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你好,时效已过。
  • 你这个谈不上时效,因为你不能主张双倍工资。你在单位工作13年也不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单位有权拒绝。因为只有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连续2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在第三次签合同时劳动者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单位做法没有问题,你不签的话单位也有权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支付补偿。
  • 两次以上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你目前已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是不能主张双倍工资的。
  • 需要了解更多详情才能准确判断,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清。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 你好。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内容,希望可以帮助你。
  • 现在已经超过时效。
  • 您好,是有诉讼时效的,时效从2010年3月与你09年3月签合同的日期相应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为一年。现在已经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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