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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程项目中,甲方作为施工单位,与乙方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乙方以遇到环保组检查相关企业为由,为甲方送货时间延后,为此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如工期延后,甲方机械人员闲置,业主单位对甲方进行罚款),甲方可以追责乙方吗?谢谢律师。

其他 2018-03-30 2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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