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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村为迎接上级检查,3月18日组织郭明等几个村民整治村环境,打扫卫生,为期十天。3月20日上午7点左右,郭明在清理卫生的地点死亡。120赶到时郭明已经死亡,经简单检查,认定郭明为猝死。三日后尸体火化并办理了后事。死者的儿子郭晓明诉请法院,要求张家港村委会对郭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郭明是当地村民,死亡时未满69周岁,且发病时间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前。死者发病于6:55左右被发现,发现者立即去通知村主任,然后就回家了,死者手机上与村主任的通话记录最早时间为7:31。村主任主张工作有偿,但是需要结束十天工作再报请支付。死者郭明的丧事共花费3000元,均由村里支付。村委会经讨论,在3月27日支付给了原告5000元慰问金。原告陈述:确实收到村里支付的5000元,但认为这是赔偿金,是村里对父亲死亡负有责任才支付的。是自己和亲戚发的丧,村里只是派人帮忙了,所有丧葬费均是自己承担的。

刑事辩护 2018-04-06 09: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有一定的责任,不是全责
    【追问】村主任最早在7:31打电话给死者这个证据对自己不利吗,有法条依据吗
  • 你的诉讼请求是什么?你是村委会一方?
    【追问】是村委会一方,能做到不赔偿吗
    【回答】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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