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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中山工作的,三月的工资结算到25号,26号27号各矿职半天,28号矿职一天,29号拿的辞职单,由于今天是发工资的日期,但是工资迟迟未到账,我想请问25号之前的工资会不会发

其他 2018-04-06 13: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求支付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因此,只要您实际付出劳动的,在离职时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需注意: 【1】您离职当月的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法律规定是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但实践中隔月支付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以往发放工资的惯例,在下个月或者某个合理的时间点一次性结清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您可以维权 【2】如果您没有提前申请辞职,未完成交接工作的行为只有真正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您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按比例扣工资,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您工资的2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你好,可以主张工资的。
  • 不支付工资,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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