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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初我进入现在这个外企工作,已经连续工作9年多了,这期间共签订了7份劳动合。2008年1月签订了一份1年的合同,09年1月又签订了一份2年的劳动合同。按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公司应当于2011年1月1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当时我本人也口头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当时人事部主管没有同意,就与我签订了一份11个月的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补发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何时提出该要求更合适?若是2011年12月公司主动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了我还能否再要求公司补发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谢谢各位热心的专业律师为我解答。

其他 2011-08-22 1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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