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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6年在原公司通过人才引进办理上海落户,当时签署紧缺急需人才服务协议书,要求办理落户后必须为原公司工作五年,否则将赔付违约金,现在我办理离职,单位要求我缴纳一万六的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后续离职手续,也拒绝给予我离职证明。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

其他 2018-04-12 17: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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