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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09年毕业研究生,09年1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一式3份,09年7月到单位报到,协议书中并没有详细填写违约金以及工资问题,而是附了一页纸另附了违约条款,但违约金在报到前是逐月递增的,高于工资范围,但是双方签过字,现在想放弃这家用人单位,请问这份协议书因工资以及违约金问题未填的话是否不规范,另附的那张违约条款是否合法. 还有就是,问过用人单位,说试用期是3-6个月,这个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是否合理.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为正式员工工资的50%是否合理.谢谢!

仲裁 2009-04-24 14: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试用期过长。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 。
  • 违约条款单独列并不违法,关键是如果还没有实际用工,违约金很难成立,试用期工资约定为50%也是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80%,应属违法.
  • 另附的违约条款你签了字是合同组成部分,但其约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试用期是合同签订后你上班时可约定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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