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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人员未提前通知承租人,就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是否要承当相应的责任和承租人的损失。 (注:房子要9月5日到期,房东在8月5号左右将房子转租给他人,并收取他人定金3000元。转租有效期是从9月5号开始)

消费者维权 2011-08-22 10:2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因你与出租人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该合同期至9月5日到期,因此出租人在合同期满后有重新选择租赁方的权利。所以从9月6日开始,出租人与其他人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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