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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土地用途”为“厂房”的,使用者为我父亲名字。然后父亲去世之前作了生前赠与的公证书,但国土部门说此土地属集体,使用证上不能为个人名字(对方说旧证是历史遗留问题)。我想问有相关法律依据吗?

其他 2018-04-14 12: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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