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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10月11日开始休产假,于2017年10月22日顺产生下一个小孩,然后我的公司批准的产假是到2018年1月10日结束,继而我以电话的方式向公司领导申请继续休哺乳假,直到2018年4月10日公司领导以微信语音咨询我什么时候上班,因为我小孩暂时还没断奶,而且也没有合适的人照看,所以我回复了继续申请休假,然而2018年4月13日收到了公司寄来的催促上班的函件,并且如再不上班就以旷工3天为由算我自动离职。而且我的生育津贴还没有申领,在我休产假期间和申请休假期间所有社保费用都是先从公司垫付,后面再从生育津贴下达后再进行扣除的,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

其他 2018-04-15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尊敬的咨询者,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建议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为了由被动变主动,建议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原件,以备后用。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 您好,这需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约定的。
  • 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马上拨打我头像下面的联系方式,直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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